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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市信用违约频发 基金通道化埋隐患

2018-05-11 08:02:13 来源:互联网

简介:近期债务违约风险事件频发,不少基金公司面临“踩雷”危机。有业内人士认为,2018年信用债违约或成为常态。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当前业内公募基

近期债务违约风险事件频发,不少基金公司面临“踩雷”危机。有业内人士认为,2018年信用债违约或成为常态。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当前业内公募基金通道化的现象仍部分存在,不少机构客户会干预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指定投资标的或者提出投资操作意见,这成为基金公司“踩雷”隐患之一,近期面临“踩雷”危机的一家基金公司便是遭遇了上述情况。有鉴于此,一些固收实力较强的基金公司今年对信用债的配置都有所降低,并针对信用债的选择进行严格的把控。而监管层去年起就开始规范委外定制基金,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谨慎勤勉,严禁公募基金通道化。多方位严选信用债

天弘基金固收信用研究团队负责人表示,债券违约有多重诱发因素,未来将逐渐成为一种常态化现象。而对于基金公司而言,通过专业化信用研究团队以及先进的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地防范债券违约的发生显得尤为重要。

“做信用研究,第一严格入库,第二动态跟踪,第三风险预警,第四做价值洼地,最后是分散投资。”一位固收投资总监表示。

据悉,针对信用债,很多基金公司都建立起数据库来进行筛查。“我们和一家银行合作建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数据库,这家银行可以提供比较详细的企业资料,方便我们进行筛查。我们对信贷的入库和审核都十分严格。”华南某基金公司人士介绍说。除了庞大的数据库支撑,该公司保证所购债券不发生违约事件的另一个诀窍便是实地考察。根据其设立的标准筛选出来的企业,他们都会一一实地调研,了解企业的现金流量和资产负债。“必须拿到第一手资料,这样才能确保不出事。”他说。

一家北京的公司则自主研发了一套债券系统,还包含了一个高位债券数据库,做到了市场所有信用债的全覆盖。一方面可以对全市场债券进行评估,另一方面还能够动态跟踪。存在较高的违约概率及估值风险的债券,都会由高危债券数据库定制。

除此之外,“从组合管理的角度来看,我们早在2016年初就全面上提了整个组合的信用资质。个券由研究员来看,但组合的信用风险暴露肯定由基金经理来把握。”北京一位债券基金经理表示。

“对于基金经理人而言,怕的不是‘踩雷’,而是怕‘踩雷’之后由于担心组合净值受损而不敢处理。一旦‘踩雷’,要敢于‘砍’仓。如果一只债占净值比很高却不果断‘砍’仓,后果会更加严重。”华南某基金经理告诉记者。

基金通道化现象仍然存在

记者了解到,虽然大多数基金公司都会通过人员的配备、数据库的建立等方法来避免“踩雷”,但仍会出现一些不可控的情况。

“市场上存在很多定制债基,有部分甚至是单一持有人持有的。这些单一的客户对基金产品的投资选择话语权很大。”有基金公司人士向记者透露,基金通道化的现象仍然存在,很多客户对自己的主动管理能力十分自信,有不少基金公司与机构之间达成共识,下指令、投资都是由委外机构决定。

“甚至会具体到个券的选择上。即使是一些根本不符合公司自身投资标准的券种,如果客户要求买,也只能按照客户指令来操作。”该人士表示,“关键在于,在和机构客户签署合同时,并没有人能够知道机构具体会如何进行投资。”

记者了解到,几乎从委外定制基金诞生至今,基金通道化的现象就一直存在,甚至成为行业内普遍的现象,而这一方式也给基金公司自身增加了一定风险。“很有可能发生一种情况,因为机构客户的投资选择使得‘踩雷’事件发生,这会让基金公司通过自身投研能力塑造出来的多年未有过违约记录的形象就此功亏一篑。业内不会知道这是机构客户的原因,只知道是某某公司买的债券‘踩雷’了,基金公司有苦也说不出。”有业内人士表示。

监管已收紧

记者了解到,在近期发生的一起债券违约风险事件中,确实出现了因机构客户自主决定投资具体的个券,而导致基金产品面临风险。

在上述案例涉及的基金产品的基金合同中,提到了关于这只产品投资决策的程序:“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在上述程序中,并未提到会有除基金管理人内部人员之外的第三方参与投资决策。而其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投资部门通过投资例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构建模拟组合;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在具体的投资管理流程中,也未涉及第三方。

实际上,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是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之一;而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则是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2017年3月17日,证监会发布的被业内称为委外定制基金新规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基金管理人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直接或变相使公募基金沦为特定委托人的通道,严禁通过聘请投资顾问或由其他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等方式让渡投资决策权。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也在2017年3月24日表示,公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谨慎勤勉,严禁公募基金通道化。

业内通常认为,机构客户对投资决策权的掌控形式,大多是指定某些具体的投资标的,并且经常在基金经理的投资操作中提出意见。如果是指定投资标的和提出投资操作意见,并不等于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有风控十分严格的基金公司表示,对待机构定制的产品,他们会定期与机构客户交流投资意向,分析市场环境等等,但最后的投资决策权还是在自己手中。不过,“公募基金通道化的现象业内仍然存在”,一位业内人士透露,很多公司旗下都有类似的情况,已成为业内灰色地带。实际上,若基金通道化的现象继续存在,未来可能发生更多因客户方干预投资而导致风险事件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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