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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二代二期首份成绩单新在何处?83家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A、1家D

2022-05-18 18:30:07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简介:南方财经全媒体 郑嘉意 北京报道 截至目前,保险业已有156家财险及人身险公司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披露一季度偿付能力数据。值得注意的是

原标题:偿二代二期首份成绩单新在何处?83家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A、1家D

南方财经全媒体 郑嘉意 北京报道 截至目前,保险业已有156家财险及人身险公司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披露一季度偿付能力数据。

值得注意的是,这不仅是2022年的保险业交出第一份“偿付能力报告”,也是偿二代二期工程正式落地后的首份“成绩单”。

数据显示,一季度,73家人身险公司中,共有46家人身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较2021年第四季度有所下降,68家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有下降。

而在83家财险公司中,共有58家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环比下降,56家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环比下降。

此外,在披露数据的保险公司中,共有83家保险公司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为A级、65家为B级、5家为C级,仍有1家为D级。

哪些公司偿付能力承压?

数据显示,一季度已公示数据的156家财险及人身险公司中,共有104家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环比下降,124家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环比下降,45家人身险公司及56家财险公司上述两项指标同步下降。

通俗地讲,偿付能力是指在任何时候,保险公司履行其所有合同下义务的能力,体现了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间的关系,关系到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

基于此,监管层已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纳入日常监管,从制度、执行等多个角度优化完善监管制度短板,落实“偿二代二期工程”维护市场稳定。

2008年,首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出台;2012年,原保监会启动“偿二代”建设工作;2015年,“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发布,开始进入过渡期试运行阶段。

2021年1月,银保监会新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提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三条监管红线。

2021年12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进一步完善了实际资本的计量方式,第二代偿付能力体系二期工程建设正式完成。

本季度,若依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财险业共有安心财险1家公司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748.58%;人身险公司中则有爱心人寿、合众人寿、英大泰和等13家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100%;同时,保险业另有渤海财险、合众人寿等5家公司最新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为C等级,安心财险1家公司为D等级,不符合监管要求。

以三项标准皆未满足的安心财险为例。该公司一季度实现净利润0.52亿元,但净资产仍有-3.73亿元,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由2021年四季度的-326.12%降至-748.58%,突破该公司新低,风险综合评级自2021年一季度后始终维持在D等级。

对此,安心财险表示,公司主要面临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短期健康险、车险业务无法正常开展,流动性压力较大等大风险,已在偿付能力方面高度重视并全力开展增资工作,在可资本化风险方面继续全力推进融资工作,增强公司资本势力,恢复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

此前,监管层曾针对安心财险偿付能力问题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责令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安心财险也曾多次尝试增资扩股,但始终未获批复。

除尝试增资扩股增加偿付能力外,也有不少业绩临近“及格线”的公司向监管层申请“过渡期”,缓解业绩压力。

在去年末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中,银保监会明确,因新旧规则切换导致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大幅下降,或跌破具有监管行动意义的临界点(如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降至150%以下、120%以下或100%以下,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降至75%以下、60%以下或50%以下)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一司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允许在部分监管规则上分步到位,并将督促公司制定过渡期计划,最晚于2025年起全面执行到位。

目前,已有渤海财险、都邦财险、长安责任保险等多家公司申请过渡期。

偿二代二期首份成绩单新在何处?

本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不仅是2022年的保险业交出第一份偿付能力回应,也是偿二代二期工程正式落地后的首份“成绩单”。

那么从“考题”上看,这份“成绩单”究竟“新”在何处,披露和更正了哪些过去不曾提及的指标?

人身险业以民生人寿2022年一季度及2021年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为例。

偿付能力要求上,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将偿付能力、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合并为偿付能力充足率;在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上完善“基本情景下公司整体流动性覆盖率、压力情境下公司整体流动性覆盖率、压力情境下不考虑资产变现的流动覆盖率”三种情况,同时增加披露流动性风险经营指标。

在经营信息上,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将保险业务收入、净利润等指标抽离偿付能力一栏,并入主要经营指标,将“本季度累计”/“本季度(累计)”/“本季度”等可能产生分歧的表述统一更正为“本季度书”及“本年度累计数”,增加准确性;同时,主要经营指标中亦增加投资收益率、总投资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及总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全面披露信息。

此外,新报告亦要求公司披露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类型及签单保费本年度累计数几项指标在内的前五大产品信息,便利监管层及投资者了解企业经营情况。

在风险综合评级方面,新报告增加“四类难以量化风险季度自评估”一栏,要求保险公司从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及流动性风险四项指标自测;在重大事项方面,新报告则要求保险公司增加披露报告期内新获批筹建和开业的升级分支机构情况、再保险合同、重大退保事项、重大投资行为、重大投资损失、融资事项、关联方交易及担保。

财险公司方面,除上述指标外,公司还需披露固收类、权益类投资信息及规模类指标。

以大地财险2022年一季度及2021年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为例。

一季度报告中,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增加“AA级(含)以下境内固收类资产占比”、“持股比例大于5%的上市股票投资占比”、“持有关联方资产占比”等情况,对企业投资及盈利状况进一步公开。

同时,在主要经营指标上,财险公司被要求增加披露规模类指标,内容包括“签单保费”、“车险签单保费”、“非车险签五大险种签单保费”、“车险车均保费”、包括代理、直销、经纪、其他渠道在内的“各渠道签单保费”,深度披露企业产品规模及机构变化。

光大证券分析师王一峰在研报中指出,除披露项目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还对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资本外生性、对各类资本界定方式、长期股权投资减值规则等指标进行了明确和调整。

“《新规》对偿付能力报告中实际资本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优化了核心资本构成,夯实了资本质量,进一步完善了实际资本的计量方式,有助于提高保险机构应对风险的能力。”王一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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