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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贷款贴息政府补助「深圳创业补贴贷款」

2024-02-26 09:01:47 来源:搜狐

简介:深圳市供应链项目资助是指:一、对供应链服务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入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二、鼓励供应链企业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质量管理

深圳市供应链项目资助是指:一、对供应链服务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入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二、鼓励供应链企业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质量管理、追溯服务、金融服务、研发设计、采购分销等拓展服务,对供应链企业的经营性贷款利息按不超过30%,给予最高300万元贴息。对深圳市供应链企业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项目,予以专项资金扶持。具体补贴标准和申报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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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智能化升级改造补贴

一、补贴标准

提升供应链企业服务制造业能力,对供应链服务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入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本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用现代供应链技术和设备,推动企业自身供应链服务数字化升级、物流装备智能化升级、供应链服务全流程技术装备协同升级、供应链可视化等方面提升的各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供应链综合服务信息平台搭建、ERP供应链系统搭建、供应链数据共享平台搭建、仓库智能化改造升级、运输智慧化管理、质量追溯可视化建设、智慧风控平台建设等。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行业类别为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国民经济分类代码L7224)或批发业(国民经济分类代码F51,需提供供应链管理服务)的企业。

(二)项目申报单位的经营活动中须包含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质量管理、追溯服务、研发设计、采购分销等多项服务或一体化解决方案服务。

(三)项目申报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不低于1亿元(行业类别为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和50亿元(行业类别为批发业),且制造业客户占年度客户总数比重不低于50%。

(四)项目申报单位成立运行3年以上,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以及经营管理制度,经营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主营业务收入等生产经营指标数据,与市统计部门认定一致。

(六)项目实施地、资金投向地均在深圳市。

(七)申报项目实施费用或贷款所涉项目实施费用已支付完毕(尾款除外,尾款部分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如申报期已经超过对应合同尾款约定日期则不算入项目投入)。

(八)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不得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资金相关资助;同一项目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表明或注明原因(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实施的补贴或资助均等同,下同)。

(九)供应链服务企业的制造业客户占总客户的比重不低于50%且服务制造业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40%;批发企业经营制造业相关产品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40%且占比逐年提升。

(十)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十一)申报项目在申报前施工的,竣工及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不包含试运营时间)均不得早于2021年3月1日。

(十二)申报项目实施后,项目申报单位信息化、数字化管理能力明显提升或服务的制造企业在设计、采购、生产、流通等供应链各环节的协同效率明显改善。项目申报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指标中任意两个: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以上交所、深交所公布的同行业上市公司年报计算,下同)。

2.上年度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3.平台化运营比率(企业运用信息平台进行业务运营或提供服务的单数与企业业务运营或提供服务的总单数比值)不低于90%。

4.批发企业存货周转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三、项目投入的认定范围

项目申报单位为实施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设备购置、硬件设施建设、数字集成、信息资源购置等费用。其中,费用构成范围如下:

(一)固定资产投入,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现场制造非标准设备费及其安装工程费等。

​(二)自主或委托开发费,包括技术开发费、第三方测试费、认证费、化验费、样机材料费、服务费(资质认证)、知识产权费等开发信息系统所产生的费用,其中自主开发项目人员工资费用认定额度上限为项目投入总额的40%。

供应链企业经营性贷款贴息

一、补贴标准

鼓励供应链企业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质量管理、追溯服务、金融服务、研发设计、采购分销等拓展服务,对供应链企业的经营性贷款利息按不超过30%,给予最高300万元贴息。本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为制造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质量管理、追溯服务、金融服务、研发设计、采购分销等一体化供应链服务,在此过程中因开展生产经营相关活动而发生银行贷款。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行业类别为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国民经济分类代码L7224)或批发业(国民经济分类代码F51,需提供供应链管理服务)的企业。

(二)项目申报单位的经营活动中须包含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质量管理、追溯服务、研发设计、采购分销等多项服务或一体化解决方案服务。

(三)项目申报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不低于1亿元(行业类别为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和50亿元(行业类别为批发业),且制造业客户占年度客户总数比重不低于50%。

(四)项目申报单位成立运行3年以上,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以及经营管理制度,经营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主营业务收入等生产经营指标数据,与市统计部门认定一致。

(六)项目实施地、资金投向地均在深圳市。

(七)申报项目实施费用或贷款所涉项目实施费用已支付完毕(尾款除外,尾款部分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如申报期已经超过对应合同尾款约定日期则不算入项目投入)。

(八)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不得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资金相关资助;同一项目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表明或注明原因(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实施的补贴或资助均等同,下同)。

(九)供应链服务企业的制造业客户占总客户的比重不低于50%且服务制造业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40%;批发企业经营制造业相关产品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40%且占比逐年提升。

(十)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十一)申报项目贷款期限按自然年度计算,起始日期不早于2021年3月1日,同一项目连续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

(是二)申报项目经营性贷款利息必须是企业支付给银行机构的利息。

三、经营性贷款的认定范围

​项目申报单位因经营所需、从银行机构获得的经营性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营运资金贷款、周转限额贷款、临时贷款、备用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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